监理性质
1、服务性
它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它获得的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客体是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合同来实施,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2、科学性
监理的科学性体现为其工作的内涵是为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提供智力的服务。
3、公正性
成为建设单位与承建商之间的公正的第三方,要维护建设单位和不损害被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4、独立性
与建设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应当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
监理原则
1、监理工作以委托监理合同为依据,实施监理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2、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3、应“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维护建设方与不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4、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5、被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理;
6、严格质量保证体系,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都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作纪律
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2、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3、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4、坚持科学的态度和事实求是的原则;
5、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单位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6、不以个人的名义在报刊上刊登承揽业务的广告;
7、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8、不泄露所监理的工程需保密的事项;
9、不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
10、不擅自接受业主的额外津贴,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津贴,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